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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安徽五河縣一男子歐某甲,酒后持刀捅刺村支部書記,致其當場死亡。3月3日,蚌埠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這起故意殺人案起訴書。
被告人歐某甲,1996年2月16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五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9日被五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9年9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歐某甲與谷某某在固鎮縣**村蔡某某家中吃飯,期間歐某甲飲用四兩左右白酒。酒后,歐某甲駕車沿澮河大壩返回,22時許到達其承包的魚塘南側壩上,此時,時任村支部書記的曹某甲駕駛三輪車到壩子上等送玉米的車,準備接貨。兩人相遇后,歐某甲因其所養肉鵝被村委會以違反環保規定逼其賣掉,心生怨氣,與曹某甲發生口角。歐某甲遂跑到壩下其居住的屋東側,從其電視機下桌洞內掏出一把尖刀,從背后用刀捅刺曹某甲,曹某甲反身抓住歐某甲雙手進行反抗,歐某甲依然不停用刀刺進曹某甲的胸腹部。打斗中雙方摔倒在壩子南坡。倒地后,歐某甲繼續持刀朝曹某甲胸腹部捅刺,后雙方滾至壩下一條土路上,曹某甲逐漸失去反抗能力,并當場死亡。歐某甲隨即駕車逃跑,后到沱湖派出所投案。經鑒定:曹某甲系被單刃銳器刺傷致多發性損傷,內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歐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歐某甲如實供述了殺害曹某甲的犯罪事實。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歐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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