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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王某某販賣毒品案起訴書。被告人王某某(男性)系1983年出生,租住在肥東縣,戶籍地為安徽壽縣。根據起訴書內容,2018年其因為吸毒被鳳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肥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冰毒給何某某、夏某某等人,何某某、夏某某以微信轉賬方式向王某某支付毒資,王某某將冰毒放在指定的地點讓購買者自行拿取,曾放至肥東縣城關中學旁老鄉雞快餐店廁所內以及文一名門河畔圍墻外等處。
現查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間,王某某向夏某某販賣冰毒,夏某某通過微信向王某某轉款27次,給付毒資共計30300元 ,購買冰毒共計12.9克,其中2019年11月7日轉款800元,是何某某通過夏某某微信轉賬給王某某,購買冰毒0.4克。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1日間,王某某向何某某販賣冰毒,何某某通過微信向王某某轉款6次,給付毒資共計6180元,其中2019年11月21日轉款1200元用于向王某某購買冰毒0.5克,因被查獲,未能得逞,王某某向何其軍實際販賣冰毒2克。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王某某住處查獲冰毒0.09克。
以上王某某合計販賣冰毒15.49克,其中0.5克未遂。
肥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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