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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微信號消息:僅有轉款憑證,且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一方說是借款,一方認為是贈予,法院該怎么判決?近日,蚌埠市蚌山區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令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
案件起爭議
李某在訴狀中稱,其和王某是朋友關系。王某因家庭生活及經營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考慮到雙方關系,李某在2013至2014年間,分三次向王某賬戶轉出借款300萬元。2020年3月,李某找到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甚至將李某的電話號碼拉入黑名單,一再躲避還款。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辯稱由于雙方關系很好,李某在有巨額收入的情況下轉款,是贈送的意思。但是王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對于案涉款項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用證據說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以轉款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王某否認雙方為民間借貸關系,應由王某承擔上述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而王某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對于案涉款項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由王某承擔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訴判決。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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