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懷遠縣一中年男子騎行時,因路面有石子造成側翻,摔倒在路面上,左腳插入一只無蓋的窨井坑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男子家人將當地鎮政府、縣城管局、縣住建局均告上法庭,索賠95萬余元。日前,蚌埠市中院公布了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即由荊山鎮政府擔責10%,賠償約9萬元。
男子被發現摔倒在路邊,左腳插在窨井坑內
據了解,2019年3月19日13時47分,懷遠縣公安局荊山派出所接指揮中心指令前往健康路與禹風路十字路口現場勘查。發現“一男子面朝下趴在地面上,左手壓在胸部下面,大量血跡從口部流出,頭朝西南,腳朝東北,左腳在窨井坑內,后120醫務人員到場,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不明),死亡人叫朱某某”。
一審法院曾去現場進行確認,事發地點在十字路口西南側,根據照片可以看出,朱某某腳在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交界,整個身體趴臥在人行道,左腳處的窨井坑至今仍處于殘破狀態,無蓋、坑周圍圍護破損,目測未發現窨井坑內有其他管線。
法院認定鎮政府擔責10%,賠償約9萬元
法院認為,首先,本案雖然對于朱某某的死因沒有明確的鑒定或醫療意見,但本案已經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家人也已經窮盡舉證措施和能力。因此,家人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其次,根據懷遠縣公安局荊山派出所的《情況說明》和現場照片可知,朱某某系摔傷后死亡的事實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再次,家人自認事實說明窨井坑的殘破并非是朱某某摔倒的原因,朱某某自身應當對于騎行安全和操作失誤承擔全部責任。
窨井坑的殘破與朱某某操作失誤摔倒雖然沒有因果關系,但應當認定窨井坑的殘破對于朱某某摔傷后果的擴大有程度較輕的參與度,賠償原告損失10%為宜。
此外,荊山鎮政府雖然辯稱案涉窨井坑不是市政設施,鎮政府不是案涉市政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主體,但經反復釋明及延期開庭,延期開庭后又多次告知,荊山鎮政府仍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在沒有移交之前,其不承擔案涉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維修的義務。因此,荊山鎮政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案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荊山鎮政府,即承擔89,758.46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
蚌埠市中院認為,本案中,根據朱某某家人的陳述,因路面石子造成受害人電動車側翻,一審法院由此認定受害人摔倒與窨井坑無關并無不當。事故發生時,荊山鎮政府尚未將案涉路段及市政設施移交懷遠城管局,一審法院認定荊山鎮政府為管理人并無不當。荊山鎮政府作為案涉窨井管理人,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窨井坑與受害人死亡無因果關系,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窨井坑與受害人摔傷后果的擴大有較輕的參與度,并判決荊山鎮政府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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