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之前辦卡的時候跟我說上不完可以退,現在也不給退了。”12月初,合肥市民盧女士向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反映,稱合肥市蜀山區活力熊貓兒童體適能運動館剩下8000多元的課程未上完,因家庭住址搬遷申請退費。銷售人員稱扣除百分之十的手續費后30個工作日退款。然而店內相關負責人則以盧女士的情況不符合退費規定為由拒絕退費。12月7日,轄區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表示,已介入此事,要求店家為消費者盡快辦理退費手續。
市民投訴:8千多元課程費退款遭拒絕
為了培養孩子的運動興趣,加強其身體鍛煉,去年初,合肥市民盧女士在家門口附近活力熊貓兒童體適能運動館為孩子報名了123節課,總花費12330元。“他們店里當時有活動,購買一定數量的課時會額外加送,店員說最后用不完會退費。”盧女士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當時店員并沒有跟她簽訂相關合同。
今年9月,因家庭住址搬遷,盧女士無法再帶孩子前往運動館上課,便向店員提出退費。“當時店員讓我填寫了退費申請交上去,還跟我說需要扣除百分之十的費用。”盧女士表示,孩子還剩83節課未上完,按照正常的課時費計算,需要退費8691元,店員稱扣除百分之十的手續費,并且在30個工作日將退款退到銀行卡內。
“我當時嫌麻煩,就同意了扣除手續費的事,誰知道一個多月過去了還是沒給我退費。”盧女士稱,此后她多次找店內相關負責人要求退費,得到的回復是按照合同規定,盧女士因個人原因要求退費是不給退的。
“問題是這個所謂的合同我都不知道,也沒有簽字,而且這里面的條款根本不合理。”盧女士說。
店家回應:只能協助轉課不能退費
12月初,記者在消費者提供的活力熊貓兒童體適能運動館電子版協議中看到,關于不可以退費的情況列舉了4項: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導致本館搬遷或停業;學員身體患有無法運動的疾病醫學證明無法繼續學習;因個人情況而提出的退費,學校不予退學費,但準許轉讓,延期,停課。所有特價課程不予退費。
12月7日,記者就此事聯系了合肥市蜀山區井崗市場監管所相關人員。據其介紹,該所近期也接到活力熊貓兒童體適能運動館消費者要求退費的投訴。該所已介入并聯系了該店相關負責人要求其為消費者盡快辦理退費事宜,“最新的進展是他們店負責人說正在走退款流程。”
隨后,活力熊貓兒童體適能運動館相關負責人董某在接受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不能答應給消費者退費,可以幫忙為其轉讓剩余課程,“我們合同上明確規定了,因個人情況提出的退費不給退,這是公司規定的。”
為何店員此前答應可以退費,并扣除百分之十的手續費呢?對此,董姓負責人表示,該店員在回復盧女士之前已經離職,他的話不具有代表性,“有的店員年齡都好小,在跟顧客說話的時候,有時候不按照店內規定來。”
律師看法:加重消費者責任,格式條款不成立
沒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上標注了“因個人情況而提出的退費,學校不予退學費”是否合理?12月7日,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晶在接受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像店家已經正常開課,消費者也已經正常上課的情況下,表明了合同已經達成且在履行的過程中。”
而對于因個人情況提出退費不給退的情況,丁晶認為該格式條款可以認定為無效。“像店家的格式條款中提到因個人情況提出退費不給退的情況,實際是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減輕店家的責任,雙方在該合同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可以視為無效。”丁晶表示,消費者購買了預付卡但未消費,這個未消費的錢并不意味著一定屬于店家所有,消費者可以終止合同,要求店家退還相應費用。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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