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76歲老人入住酒店后,散步時被兩只大白鵝攻擊致殘,法院判決酒店賠償59萬余元的消息沖上熱搜,引發社會關注。實際生活中,飼養動物傷人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那么,被侵權人應該怎么辦?動物致人損害責任誰來擔?承擔比例又該如何認判定?2021年8月16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梳理了一些近年飼養動物傷人典型案例判決,邀請法官進行點評,以作提醒。
案例1:白馬街頭撞傷老人,法院判馬主人擔全責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21日14時后,安徽歙縣的胡某某騎白馬回家,從老縣醫院往問政山上坡處時,白馬突然失控,胡某某被摔下馬。白馬向老縣人民醫院方向奔跑,上了歙縣中和街。14時40分許,歙縣徽城鎮居民許大媽在中和街上自東向西行走,當走到陶行知紀念館處,奔跑的白馬從許大媽身后將其撞倒。
許大媽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入院診斷許大媽“多發傷(21處)、顱腦外傷、胸部外傷、骨盆骨折”。后來,經鑒定,許大媽多處部位構成不同等級傷殘。許大媽在黃山市人民醫院花費醫療費180731.82元。
事后,許大媽以健康權為由提起訴訟,將白馬的主人胡某某、洪某某,歙縣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歙縣旅游景區管理有限公司、歙縣徽州古城保護事務中心、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歙縣中學等均告上了法庭。
胡某某庭上辯稱,當時歙縣中學在涉事路段施工,產生噪聲和振動致使馬受驚失控,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己在馬受驚后,摔倒在地,頭暈受傷,也是受害者之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歙縣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歙縣旅游景區管理有限公司對白馬傷害許大媽沒有過錯,其經營行為與許大媽傷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對許大媽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許大媽的人身損害與被告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管理無因果關系。無證據證明歙縣中學施工行為與白馬受驚有因果關系,故不能認定該中學對白馬受驚致人損害存在過錯。
本案系一起因飼養動物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案由應依法調整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胡某某、洪某某所飼養的白馬,失控奔跑撞倒許大媽,致其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許大媽主張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予以支持。扣減胡某某已支付的16000元,胡某某、洪某某應賠償許大媽279746.67元。遂判決,胡某某、洪某某賠償許大媽各項損失279746.67元。
胡某某、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黃山市中院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
案例2:金毛犬咬傷小學生,主人擔責七成
小蓉(化名)今年12歲,是一名小學生。2020年5月10日早上9點左右,一只金毛犬追趕小蓉家飼養的小狗至其肥東家中,小蓉聽到動靜后出門查看,看見金毛犬追趕小狗后,便拿衣服甩金毛犬,沒想到,反被金毛犬咬傷了。
小蓉的爺爺出來把金毛犬關在后院,將小蓉送至省立醫院感染病院進行治療,小蓉因此次受傷共住院9天,花費醫療費8470.85元,通過保險報銷4996.8元,下剩3474.05元未報銷。2020年5月17日,肥東縣公安局梁園派出所對被告王某某進行詢問,經被告王某某辨認,該金毛犬系其所飼養。
肥東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王某某辯稱,小蓉不能證明咬傷她的狗是其所飼養的,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肥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認可案涉金毛犬系其所飼養,且其妻子賈某某亦在案涉金毛犬的照片上予以簽字確認,綜上,足以認定咬傷小蓉的金毛犬系王某某所飼養。王某某未盡到看管職責導致小蓉被其飼養的金毛犬所咬傷,存在較大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小蓉看見金毛犬在追趕小狗后,仍上前拿衣服甩金毛犬,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故根據雙方的責任過錯程度,酌定王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小蓉各項損失合計4055.14元。
一審判決后,王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王某某稱在被派出所詢問時,其實照片看不清,當時找狗心切就簽字了。此事件的過程從蓋然性的角度考慮,兩者因果關系可以成立。王某某拒絕承認其飼養的犬只咬傷小蓉的說法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3:兩狗嬉戲大狗撞傷老人,小狗未牽繩主人亦擔責4萬
2020年3月10日上午,68歲的尹大媽去當涂縣某農貿市場時,一只無人看管的黃白色柯基犬只(大狗)與黑白色犬只(小狗)跑到尹大媽腿邊嬉戲打鬧,黃白色柯基犬碰到尹大媽右腿部,致尹大媽摔倒在地,造成尹大媽右手腕受傷。
當日,尹大媽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莖突撕脫骨折。事后,經鑒定,該傷致尹大媽右腕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經了解,黑白色犬只的飼養人繆大媽外出時未對自家犬只進行看管,未佩戴牽引繩。黃白色柯基犬只亦未佩戴牽引繩,但至今無法確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對所養的犬只,必須嚴格看管,實行圈養或拴養,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放養。本案結合監控視頻,可以確定柯基犬碰到尹大媽的腿部,是造成尹大媽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而繆大媽未按規定拴繩牽拉,對狗失去了有效的監管和控制,致使兩犬只在互相嬉戲打鬧的過程中造成柯基犬碰倒尹大媽,是造成尹大媽摔倒受傷的原因之一。遂,一審法院酌定繆大媽對尹大媽的各項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8246.8元,其中包含精神撫慰金6000元。
繆大媽不服,提起上訴。馬鞍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焦點為:繆大媽對尹大媽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繆大媽未按規定栓繩牽拉,導致兩犬只在農貿市場門口嬉戲,使得柯基犬碰倒尹大媽并致其受傷。雖然繆大媽飼養的犬只并沒有碰到尹大媽,但該傷害與兩犬只嬉戲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故二者具備因果關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此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尹大媽雖然未盡到安全出行注意義務,但其在受傷害過程中不存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犬只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故尹大媽該過錯程度并不影響繆大媽承擔侵權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法官提醒:
肥東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小靜提醒,現實生活中,飼養寵物越發普遍,而近年來,飼養動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飼養動物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因此作為飼養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日常飼養動物時,應當嚴格遵守在公眾場合應當栓繩或鏈、按時進行動物疫苗注射、遵守當地關于動物飼養的相關規定、不得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危險動物等規定。
同時一旦發生飼養動物傷人事件,應當及時配合傷者進行治療,若發現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及時搜集證據、固定證據,一旦發生訴訟,積極進行舉證。
被侵權人在被飼養動物損傷時,應當及時就醫進行治療,并可由親屬等協助固定證據,及時確認飼養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為日后主張權利奠定基礎,訴訟時要積極舉證證明存在飼養動物加害行為、產生損害結果、飼養動物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田小靜 王子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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