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5月13日,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合肥澳金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至藥房的“飄安”牌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為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銷售至一桿秤藥房的“民樂”牌口罩經檢測為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醫療器械。該公司被被罰沒合計12.2萬元。
據悉,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黃山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對當事人合肥澳金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當事人于1月22日將外包裝標稱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銷售至黃山花園藥業零售連鎖有限公司一桿秤藥房(下文簡稱:一桿秤藥房)銷售數量10000個,單價0.7元/個,貨值金額7000元。
該公司1月24日將外包裝標稱由新鄉市華康衛材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民樂”牌口罩銷售至一桿秤藥房,銷售數量10000個,單價0.75元/個,銷售金額為7500元。
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稱,涉案產品是在春節期間從安徽峰陽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在購進和銷售涉案產品時均無相關臺賬及票據。2020年12月22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就當事人是否從安徽峰陽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向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協查函。2021年1月6日,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函,未發現安徽峰陽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涉案產品至當事人。
經調查認定:當事人銷售至一桿秤藥房的“飄安”牌口罩不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為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當事人銷售至一桿秤藥房的“民樂”牌口罩經檢測為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醫療器械。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的違法所得7000元,處11.5萬元罰款,罰沒合計122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星級記者 徐琪琪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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