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池州市貴池區建筑業管理處原聘用制工作人員焦俊平因受賄70余萬元,一審獲緩刑。宣判后,公訴機關認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日前,池州市中院二審判決原審被告人焦俊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5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刑事判決書。
一年時間受賄70余萬元,一審獲緩刑
判決書顯示,原審被告人焦俊平,男,漢族,1990年出生,安徽省石臺縣人,本科文化,案發前系池州市貴池區建筑業管理處聘用制工作人員。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池州市貴池區建筑業管理處(以下稱貴池區建管處)系池州市貴池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貴池區住建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貴池區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修、建筑制品等企業資格審查工作;根據市、區事權劃分和界定,負責轄區內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等工作。
被告人焦俊平原為貴池區城建應急維護有限公司聘用制員工,2014年5月經貴池區住建局(委)班子會議研究調至貴池區建管處,從事辦公室工作,身份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2018至2019年期間,焦俊平利用其為貴池區建管處具體負責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與信用管理平臺(2019年2月20日經升級重構后稱安徽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稱安徽省建筑業監管平臺)信息錄入、審批的職務便利,違規為建筑業市場“中介”、建筑企業從業人員審批認定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02006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焦俊平身為事業單位從事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焦俊平在提起公訴前已退出全部贓款,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庭審中有悔罪表現。認定被告人焦俊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焦俊平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二審獲刑三年
一審宣判后,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原判量刑畸輕,焦俊平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利用職務便利,數十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02006元,數額巨大,違規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或企業業績補錄審批,使得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人獲得相關資質,給建筑工程質量帶來巨大隱患,社會危害性極大。
貴池區人民檢察院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法定、酌定情節以及自愿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參考貴池區人民法院近年對受賄案件的判決及全省同類案件的判例,提出對焦俊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至35萬元的量刑建議。焦俊平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判決系重罪輕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適用緩刑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焦俊平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原審被告人焦俊平多次受賄,且受賄數額達702006元,檢察機關根據其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所提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故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予以采納。鑒于二審期間,原審被告人焦俊平具有立功情節,且其家屬在一審期間主動繳納罰金,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情節,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遂判決原審被告人焦俊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焦俊平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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