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沈華橋在擔任馬鞍山市中加雙語學校高中部教學副校長、執行校長、宣城市第十三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1.0985萬元。4月8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6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即被告人沈華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沈華橋非國家人員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151.0985萬元
判決文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華橋,男,1975年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案發前系宿州市現代英華學校校長。
一審法院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沈華橋在擔任馬鞍山中加雙語學校高中部教學副校長、執行校長(兼高中教學副校長)、宣城市第十三中學校長期間,利用其先后負責教育教學、學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馬鞍山市通人書店經營者安某(另案處理)財物共計人民幣151.098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沈華橋經中加雙語學校人員電話通知到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沈華橋的親屬代其退贓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宣判五年十個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沈華橋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1.098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沈華橋能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沈華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沈華橋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41.09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沈華橋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改判三年半,處罰金20萬元
經查,原審法院根據沈華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所確定的刑罰并無不當,但鑒于二審期間,出現新的量刑情節,可對一審確定的量刑給予適度調整。
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上訴人親屬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繳余下全部犯罪所得人民幣141.0985萬元,并預繳納罰金20萬元。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沈華橋在擔任馬鞍山市中加雙語學校高中部教學副校長、執行校長、宣城市第十三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征訂教輔資料、付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151.098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沈華橋委托其親屬退出全部受賄款,并預繳納了全部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二審判決上訴人沈華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上訴人沈華橋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1.09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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