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月19日,由祁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山市公安局原屯溪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三級警長劉冠群涉嫌貪污、受賄一案在祁門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當庭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2015年,被告人劉冠群在擔任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黎陽派出所副所長、老街派出所副所長、專項行動二隊隊長期間,在辦理相關案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案件涉案款16.5萬元。
2013年—2018年,被告人劉冠群在擔任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黎陽派出所副所長、老街派出所副所長、專項行動二隊隊長期間,在辦理相關案件中,為他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案件相關當事人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6.9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劉冠群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并預繳罰金。
庭審中,被告人劉冠群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休庭十分鐘,經合議庭認真評議,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冠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劉冠群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43.42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被告人劉冠群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沒有意見,不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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