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月26日,潛山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了被告人李某甲受賄、挪用公款案起訴書。李某甲,男,1966年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潛山市**館原館長,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潛山市 ,因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經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潛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經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潛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潛山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潛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涉嫌受賄犯罪
李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鎮黨委書記、縣**局局長(縣**總站站長)和市(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潛山縣**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17人所送現金、購物卡和加油卡,合計人民幣254200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
1.2015年至2017年,先后七次收受安徽潛山縣**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08000元
安徽潛山縣**有限責任公司在大沙河從事砂石業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感謝李某甲對其公司給予的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10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陪護其岳父期間,徐某某以“探望”的名義在醫院送給李某甲10000元現金;
(2)2015年5月的一天,徐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川鎏酒店停車場送給李某甲8000元現金;
(3)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節前的某一天,徐某某均以拜年名義在川鎏酒店停車場分別送給李某甲現金20000元、30000元、30000元,合計80000元;
(4)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徐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5)2016年6月的一天,徐某某以恭賀李某甲添孫子名義在川鎏酒店停車場送給李某甲8000元現金。
2.2015年至2016年,先后四次收受潛山**砂石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所送現金、加油卡,共計人民幣59000元
潛山**砂石有限責任公司在潛河從事砂石業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感謝李某甲對其公司給予的關照,共送給李某甲56000元現金和價值3000元加油卡,合計人民幣59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范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4000元現金;
(2)2016年春節前的某一天,范某某在家宴請李某甲,在李某甲離開時送給李某甲價值3000元加油卡;
(3)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范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4)2016年5月,潛山縣**砂石有限責任公司獲準在潛河高鐵大橋段搶救性囤砂,范某某為感謝李某甲對此給予的幫助,在李某甲辦公室送給李某甲50000元現金。
3.2010年至2019年,先后九次收受潛山縣**供水站和潛山縣**廠負責人殷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7000元
(1)殷某某自2009年開始負責管理**供水站業務,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給予關照,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的某一天,殷某某均以拜年名義在李某甲家送給李某甲3000元現金,共計1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2)2016年9月,潛山縣**廠負責人殷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李某甲在該案的價格鑒定過程中給予殷某某關照,為其與對方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爭取了時間,殷某某對此非常感激,同時為了繼續維持與李某甲的關系,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節前的某一天,殷某某均以拜年名義在李某甲家送給李某甲3000元現金,共計9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4.2015年至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砂場負責人吳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10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吳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11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吳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的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4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吳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7000元現金。
5.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三次收受**砂場負責人王某甲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80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王某甲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陪護其岳父期間,王某甲以“探望”的名義在醫院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2)2015年5月的一天,王某甲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4000元現金;
(3)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王某甲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6.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潛山縣**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7000元
潛山縣**建材有限公司在皖河從事砂石業務,該公司負責人張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公司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7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6年春節前的某一天,張某某在潛山縣城姚沖路15號宴請李某甲,在李某甲離開時送給李某甲5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張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7.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三次收受水吼**砂場負責人楊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7000元
水吼**砂場在潛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楊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7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和2016年每年春節前的某一天,楊某某均以拜年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3000元現金,共計6000元;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楊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
8.2013年至2014年,先后兩次收受**大市場項目負責人郝某某所送購物卡,折合人民幣6000元
安徽**建設有限公司在王河鎮實施**大市場項目,該項目負責人郝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該項目給予關照,2013年和2014年每年春節前的某一天,郝某某均以拜年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價值3000元的超市購物卡,折合人民幣6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9.2015年至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白水灣**砂場負責人許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4000元
白水灣**砂場在潛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許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4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許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許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10.2015年至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砂場負責人鄭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0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鄭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陪護其岳父期間,鄭某某以“探望”的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鄭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
11.2015年至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砂場負責人袁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000元
**砂場在潛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袁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袁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袁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12.2015年至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砂場負責人金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0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金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金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金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
13.2015年至2016年,先后兩次收受**砂場負責人胡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000元
**砂場在皖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胡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送給李某甲現金共計2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胡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
14.2016年正月,收受**砂場負責人方某某所送現金20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方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方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5.2016年正月,收受**砂場負責人汪某某所送現金2000元
**砂場在潛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汪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汪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2000元現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6.2016年五月,收受**砂場負責人產某某所送現金12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產某某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2016年5月的一天,產某某以恭賀李某甲兒子結婚名義在李某甲家中送給李某甲1200元現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7.2016年正月,收受**砂場負責人李某乙所送現金1000元
**砂場在長河從事砂石業務,該砂場負責人李某乙為與李某甲搞好關系,希望李某甲對其砂場給予關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親去世,李某乙到李某甲位于**鎮的老家,以“燒香”名義送給李某甲1000元現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二、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鎮黨委書記兼**指揮所指導員期間,挪用公款300000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
李某甲擬在北京為其子購房,但資金不足。李某甲為了湊足購房所需資金,于2013年9月11日向**指揮所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條(借條指定收款人賬戶為李某甲妻子王某乙的工商銀行賬戶),經時任**鎮**兼**指揮所指揮長簽字審批。同日,**鎮財政所報賬員據此借條開具300000元轉賬支票,收款人為王某乙。2013年9月12日,王某乙工商銀行賬戶收到**指揮所300000元轉賬款。2013年9月20日,王某乙將該300000元轉給其子用于購房。
2014年10月7日,李某甲以王某乙名義現金繳款285000元至**指揮所賬戶,用于歸還上述借款;并于離任**鎮前后分三次將個人墊付的合計16000余元票據交到王河鎮財務人員處報銷,并告知財務人員將其中的15000元用于歸還上述借款,李某甲領取了剩余的1000余元。至此,李某甲已全部歸還從**指揮所所借3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有關任職文件、有關砂石公司材料、有關借條、轉賬憑證等書證;2.證人徐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潛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鎮鎮長、黨委書記、**總站站長、**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管理服務對象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徐某某等人所送現金、購物卡等合計人民幣254200元,數額巨大;利用擔任**鎮黨委書記兼**指揮所指導員期間,挪用公款300000元為其兒子購房,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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