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安慶市人防辦原主任王富智受賄216.5萬,日前,被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二百一十六萬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富智,男,1958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安徽省樅陽縣人,1999年2月至2002年6月任安慶市醫藥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正縣級);2002年6月至2004年10月任安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2004年10月至2013年3月任安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任安慶市人防辦(民防局)黨組書記、主任(局長)、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任安慶市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正縣級)。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富智在分別擔任安慶市醫藥管理局局長、安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安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安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關行政管理對象給予的現金1959000元及價值206000元消費卡,共計收受賄賂價值人民幣2165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富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安慶市醫藥管理局局長、安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安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及安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管理對象、單位下屬給予的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2165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王富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并全部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在辦案機關僅掌握王富智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其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王富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從寬處罰情節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王富智自愿認罪認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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