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歙縣林業局溪頭鎮林業工作站站員汪某兵在擔任歙縣長陔鄉林業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后案發。2021年1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汪某兵犯受賄罪,被歙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汪某兵退出的犯罪所得3.8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15.39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汪某兵在擔任長陔鄉林業站站長期間,利用林業項目監管、林木采伐審批等職務便利,索取、收受木材經銷商、林業項目承包人邵某、畢某、葉某等人財物計19.2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長陔鄉林業站站長的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19.2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數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汪某兵多次索賄,屬刑法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情形。案發后被告人汪某兵已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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