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年年初,一場新冠肺炎突然襲來,口罩作為防護品,一罩難求,尤其是防護性能較好的N95口罩,更是緊俏貨品。不過,合肥一藥房因將“KN90口罩”標注為“N95口罩”銷售,被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0萬元。藥房對處罰決定不服,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但省市場監管局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藥房又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處罰決定。12月4日,該案在合肥市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了解,該案是合肥高新區法院試行知產“三合一”審判機制以來審理的首例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也是安徽省為數不多的知產行政案件。
KN90口罩當N95賣?被行政罰款20萬元
據了解,今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從安徽紫竹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購了朝美牌口罩100只,單價為14元/只。購進后,藥房在其價格標簽上標注商品名稱為“朝美N95口罩”,以40元/只的價格,對外銷售。
今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銷售的朝美牌口罩價格標簽上注明的“朝美N95口罩”行為違法,涉嫌虛假宣傳。
“該商品外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GB2626-2006 KN90,并不是N95口罩。”合肥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利用價簽對商品的功能、質量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涉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其中,有70只口罩在消費者購買后,又返還,要求退貨,藥房辦理退貨后,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涉案口罩進行現場扣押。
2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藥房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責令藥房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罰款20萬元。
藥房對處罰決定不服,雙方對簿公堂
庭上,原告代理人稱藥房在進貨時,供貨商明確稱該口罩為N95口罩,而口罩包裝的正面也顯著標明“N95”級,就按此制作了價格標簽,藥房已經盡到了驗明產品標識的義務,并如實標注,并非虛假宣傳。即使價格標簽及銷售發票內容和產品實際標注的執行標準和級別有不一致的地方,也是因為該產品性能存在問題,藥房也是受害者。
原告代理人還提出,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處罰標準,因此,請求法庭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不過,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庭上答辯稱,產品的包裝及產品《檢驗檢測報告》顯示,藥房銷售的涉案口罩型號規格為“隨棄式面罩 無呼吸閥 KN90 2002型”,執行標準為“GB2626-2006 KN90”,該口罩過濾非油性顆粒物90%以上,屬于符合GB2626-2006標準的KN90口罩,并非藥房價格標簽標注所稱的N95口罩。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還稱,藥房沒有履行銷售者的責任和義務,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將標有濾料N95級的KN90口罩,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注“朝美N95口罩”對外銷售,誤導消費者,擾亂了防控新冠肺炎傳播的工作及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其它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因此,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才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了涉案口罩的包裝圖片,看到口罩包裝正面右上角寫有“濾料N95級”,背面的型號規格則為:隨棄式面罩 無呼吸閥 KN90 2002型,而還有一組涉案口罩的《檢驗檢測報告》上也顯示,樣品等級為KN90。
“如果藥房價簽上標注的是‘濾料N95級’,那沒問題,因為濾料是做口罩用的過濾材料,并不代表口罩產品的等級,就像奶粉,國產奶粉用了進口奶源,那你不能告訴消費者,這奶粉是進口產品,這是有本質區別的。”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現場告訴記者。
該案將擇期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