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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1月24日,記者從合肥市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宣傳工作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 合肥市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時間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將對合肥市未登記上牌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其中有如下幾個問題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
集中登記上牌期間免費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在此時間段內實行“免收費”政策,即不收取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臨時通行標志費用,2021年1月1日后對電動自行車號牌將繼續實行收費政策。
集中登記上牌以后,哪些車不再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集中登記上牌期間,對不符合新、舊國家標準,不能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通行標志。也就是說,集中登記上牌以后,對符合“舊國標”、“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仍可以繼續上牌,但既不符合“舊國標”也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將不再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等到后期再辦可以嗎?
根據外地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的經驗,越是到后期,越是會出現“井噴式”登記上牌現象,出現嚴重的人員聚集現象,請廣大市民務必抓緊時間辦理登記上牌業務,建議選擇關注“合肥交警”微信“網上服務”的電動自行車上牌系統,進行網上辦理。
2021年1月1日起如何處罰?
1、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之規定,處警告成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教,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2、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車輛號牌的,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數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30元罰款”之規定,處警告或者3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3、駕駛無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所指車輛的所有人無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通行標志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 元罰款”之規定,處20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電動(輕便)摩托車問題:
根據《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合肥市區停止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市區以外的摩托車不得進入市區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以及其他限行區域內的道路行駛。電動摩托車、 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摩托車,同適用上述“禁摩”規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 見習記者唐恒鋼 記者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