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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便利,原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一中隊中隊長收受當地一家建材公司賄賂130萬元,為該公司非法采礦提供便利。9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判決書,被告人劉豐犯受賄罪,被鳳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七萬元;對已追繳的被告人劉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劉豐其他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被告人劉豐,曾用名劉帥,男,1980年出生,中專文化,原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心辦事員、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一中隊負責人、中隊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豐在任原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一中隊負責人、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通過姚某(另案處理)收受鳳陽縣一家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錢款共計人民幣130萬元,為該公司非法采礦提供便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30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劉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自愿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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