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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非法采礦提供關照。日前,原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王廣金受賄一案一審宣判,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廣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對已追繳的被告人王廣金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七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鳳陽縣監察委員會依法處理。)
被告人王廣金,男,1974年出生,大專文化,原鳳陽縣公安局巡邏防暴大隊工人、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二中隊中隊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廣金任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鳳陽縣府城鎮居民姚某(另處)收受其監管對象鳳陽縣一家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錢款共計人民幣37萬元,為其非法采礦提供關照。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廣金在任鳳陽縣西部地區礦山巡查執法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廣金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廣金案發后雖主動投案,但并未在投案時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被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王廣金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預繳罰金,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廣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其可以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廣金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預繳罰金,建議對被告人王廣金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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