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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犯罪嫌疑人惲某某批準逮捕。
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審查逮捕時認定,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惲某某騎摩托車欲通過埇橋區某村疫情防控勸返點,在現場工作人員表明身份并要求其返回時,惲某某拒不配合并強行闖卡。在被攔截后,犯罪嫌疑人惲某某揮拳將現場工作人員打傷。檢察機關認為,惲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將此案提請埇橋區檢察院審查逮捕。該院受理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即完成審閱卷宗、核實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書、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等工作。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規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趙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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