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31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曹海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曹海濱明知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公司”)的鮑某某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仍先后擔任該公司安徽區域總經理、運營中心負責人,負責安徽省和江蘇省12家分公司的運營,接收業績報表,核算員工的勞務工資、提成,統計運營費用,組織員工培訓,提供相關投資產品的宣傳單頁等。鮑某某每季度通過其銀行賬戶向曹海濱銀行賬戶匯入客戶總投資金額的6%作為曹海濱及各分公司負責人的提成、運營費用。各分公司以投資入伙項目為名,通過散發宣傳單、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以承諾還本并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資金通過公司POS機直接匯入鮑某某和其他指定賬戶。曹海濱從中獲利2644996.4元。經審計,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12家分公司吸收1600余人資金共計4399406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海濱伙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曹海濱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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