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陷入貪污受賄的泥潭。12月28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原定遠縣住建局(人防辦)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凍結在案的贓款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定遠縣開展集體土地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被告人劉某時任定城鎮黨委委員及第二工作隊副隊長,負責拆違工作,保管和發放第二工作隊所有助拆費用存折。2012年上半年,“拆違行動”工作結束,劉某將助拆費用95萬余元據為己有。
2013年至2020年間,劉某在擔任定遠縣定城鎮副書記、縣住建局(人防辦)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共計5.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951851.0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6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數罪并罰。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受賄罪部分依法從輕處罰;主動供述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貪污罪部分依法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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