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21日下午,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文兵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文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七百五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元、港幣六十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文兵利用擔任安興聯合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安徽省旅游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合作開發、資金拆借、貨款擔保、工程承攬、設備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35.858萬元,港幣62萬元;劉文兵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文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形成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鑒于劉文兵具有多次索賄的從重處罰情節及歸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罪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對其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吳璨 劉苑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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