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宿州市司法局原黨組書記王曙光受賄案,王曙光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578萬元,一審獲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廬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王曙光在先后擔任安徽省宿州市紀委第一紀檢監察室副主任、主任、蕭縣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縣委副書記、宿州市法制辦主任、宿州市司法局黨組書記期間,在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案件查辦等事項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57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曙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王曙光自愿認罪認罰,退出了本案全部贓款,法院以被告人王曙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曙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七十八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王曙光表示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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