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9月7日,旌德縣法院對寧國市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洪科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職務侵占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科犯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洪科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擔任寧國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所長,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擔任寧國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指揮中心主任,2018年7月至案發前擔任寧國市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2006年1月、2009年至2013年6月、2013年6月,洪科任公安足球隊隊長和領隊、寧國市山城足球聯盟負責人、寧國市足球協會會長,自2011年起,上述足球組織的財務工作由洪科一人負責。
期間,被告人洪科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00000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9949元;違反財經制度設立賬外賬,濫用職權,對下屬違法事實采取隱匿證據的手段予以隱瞞,致使國家財產遭受1190000余元的重大損失且至今無法挽回;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控制下的足球組織資金直接占為己有,非法侵吞資金696093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科貪污數額巨大,受賄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同時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社會團體財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占罪,依法數罪并罰。鑒于其如實交代部分犯罪事實,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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