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天從涇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由該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新道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近日由涇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新道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4年,陳新道在擔任旌德縣三溪鎮鎮長、鎮黨委書記、縣政府副縣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合計58.7萬元,為他人在爭取農業發展項目、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此外,2012年陳新道按照前領導余蘇谷(已另案處理)的要求,擅自印發會議紀要為余蘇谷等人非法采礦提供“擋箭牌”,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4691.3498萬元。被告人陳新道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陳新道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遂依法做出如上判決。
王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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