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潁上縣人大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政法委書記汪利軍受賄案,并當庭宣判。一審對被告人汪利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汪利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汪利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庭審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利軍在潁上縣任職期間,利用擔任潁上縣縣委辦、縣政辦副主任、信訪局局長、公安局副局長、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承攬建設工程、更改戶籍信息、工作調動、煤礦經營、房地產項目、信訪、拆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期間,被告人汪利軍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64.8704萬元。被告人汪利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利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264.870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汪利軍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從寬處罰,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劉靜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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