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7月21日,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安徽省東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批號為1905023注射用炎琥寧在2020年國家藥品抽檢中被抽樣,經河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查項中有關物質、水分不符合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現場檢查,并決定沒收該公司還未銷售的劣藥注射用炎琥寧及違法所得7832元。
經查明,安徽省東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分別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以1.6元/瓶的單價從海南斯達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數量共計2000瓶,購進金額共計3200元。該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銷售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至國藥控股蕪湖有限公司,銷售數量1000瓶,銷售單價6.3元/瓶,銷售金額6300元。2020年3月3日用于河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抽樣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460瓶,銷售單價6.3元/瓶,銷售金額2898元。2020年5月13日,該公司銷售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至蕪湖九州通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數量200瓶,銷售單價6.45元/瓶,銷售金額1290元。
該公司銷售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共計1660瓶,銷售金額共計10488元。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銷售劣藥注射用炎琥寧的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尚未銷售的340瓶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被依法予以扣押。綜上,安徽省東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上述批號注射用炎琥寧貨值金額為12681元,違法所得為銷售金額與購進金額的差價共計7832元。
安徽省東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銷售的批號為1905023注射用炎琥寧為劣藥。該公司銷售劣藥注射用炎琥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該公司的違法事實與情節,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該公司劣藥批號為1905023的注射用炎琥寧340瓶;沒收銷售劣藥違法所得7832元。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鄭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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