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7月9日,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安徽省合肥聯合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聯合發電)在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的情況下,按環保電價結算對應時段電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行為。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對其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違法所得88324.5元。
據悉,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合肥市肥東縣橋頭集鎮合肥二電廠的合肥聯合發電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合肥聯合發電在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1、#2等2臺機組煙塵超限值一倍以上排放時段對應的電量為16.5MWH;二氧化硫一倍以內排放時段對應的電量為676.5MWH;氮氧化物超限值一倍以內排放時段對應的電量為5514.3MWH,一倍以上排放時段對應的電量為2300.1MWH。
該公司在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的情況下,按環保電價結算對應時段電量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行為。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合肥聯合發電未行使陳述、申辯權,對于案件違法事實和結論無異議。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的違法所得88324.5元予以沒收。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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