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19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一案通過網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和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楊某某兩次趁太湖縣經濟開發區PPP項目工程工地無人看管之機,先后盜走5車355噸、11車760噸,中國能建安徽電建二公司市政四分公司堆放在該工地團山路段的麻砂出售,同時,楊某某還向在該工地盜竊129噸麻砂的他人提供幫助。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12400元。經鑒定,被盜麻砂價值共計人民幣1119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與被害單位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且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尚未生效)。
楊曉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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