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16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楊某香為首的一起惡勢力團伙案。被告人楊某香、楊某、楊某海、吳某然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被告人袁某順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楊某香成立安慶市迎江區匯鑫寄賣行,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范圍,從事放貸業務,收取月2%—6%的利息不等。2012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楊某香為索要債務,糾集被告人楊某、楊某海、吳某然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楊某香為糾集者,楊某、楊某海、吳某然等為參加者的惡勢力團伙。其中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兩起,違法兩起;實施非法拘禁犯罪三起;實施非法侵入住宅四起。被告人袁某順雖非為惡勢力團伙成員,但為了幫助楊某香索要債務,任意毀損、占有他人財物,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一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香于2010年成立安慶市迎江區匯鑫寄賣行,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范圍,從事放貸業務。為了索要債務,被告人楊某香經常糾集被告人楊某、楊某海、吳某然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
為索要債務,被告人楊某香、楊某、楊某海、吳某然等長期、持續攔截、跟蹤貼靠他人、任意毀損、占用他人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袁某順為幫助他人索要債務,任意毀損、占用他人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楊某香、楊某、楊某海、吳某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情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中被告人共同作案的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香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楊某海、吳某然、袁某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然在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兩起犯罪事實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楊某海經傳喚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然、袁某順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海、袁某順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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