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3月16日,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該局日前印發《關于停止執行合肥市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關于加強全市零售藥店發燒咳嗽藥品銷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3月15日起正式實行。
目前,安徽省、合肥市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疫情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級別也作出調整。合肥市場監管局局在充分了解合肥市藥品零售行業經營現狀的基礎上,積極回應安徽省藥品零售行業協會及全市藥品零售企業訴求,正式印發《通知》。
《通知》印發后,合肥全市零售藥店可正常銷售發燒咳嗽藥品,但一些“注意事項”仍需重點關注。比如,發燒咳嗽腹瀉類藥械產品銷售,仍將按照安徽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辦公室于2月8日印發的《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全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用于治療發熱咳嗽腹瀉類藥械產品實行實名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規定,繼續實行實名登記報告制度,各零售藥店通過手機登錄“合肥通”APP或“皖事通”APP,在“藥店購藥登記”欄目下,填寫登記相關購藥信息,其中,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的處方進行銷售,并上傳處方照片以便追溯;銷售非處方藥,可不用憑處方,但依然需要實名登記。
張先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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