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3月11日,合肥市廬陽區逍遙津市場監管所向轄區廬江路56號的福康大藥房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藥房因銷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口罩被罰沒5661元。
據了解,1月29日,接群眾投訴舉報,逍遙津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該藥房進行了明查暗訪,發現該藥房銷售的標稱由“江蘇創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清沁衛生口罩”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有關信息,該藥房現場也未能提供隨貨同行單、進貨單據及供貨商資質、檢驗報告等證明性文件材料,執法機關遂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該藥房于1月27日以20000元的價格從個人處進貨兩種規格的涉案口罩2000只,在經營現場共銷售了1134只收款13863元,獲利1503元。經發函涉案口罩生產廠家江蘇創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協查,涉案口罩生產廠家因經營不善已于2018年停產停售,目前處于破產清算階段,市場上出現的該廠生產的口罩均為2018年前后通過不正常渠道流出。
涉案口罩包裝標識未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有效期)或生產批號和限定使用日期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消費者難以判斷商品的真實使用期限,容易誤導消費者購買到使用期限較短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商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該藥房未盡到審慎的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標識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案發時正處于新冠肺炎公眾急需購買使用口罩產品期間,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涉案口罩,決定對該藥房依法頂格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1503元,并罰款4158元。涉案口罩標簽標識存在的其它違法問題,已抄告涉案口罩生產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李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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