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過程中使用的藥品等超出工傷保險目錄的能報銷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又該如何確定?在2月3日下午召開的安徽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劉少華就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做出了解答。
據了解,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或在從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過程中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工傷認定情形的工作人員,應由用人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開辟綠色通道,特事特辦、隨報隨辦、簡化程序。劉少華表示,我省依法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醫療救治等工傷保險待遇,對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過程中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以最新版為準)所涵蓋的藥品、診療項目以及產生的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切實保障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而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由此涉及到勞動合同履行、職工權益保障等問題,可以撥打電話12333或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咨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姚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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