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20日上午,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陳某軍、卞某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該兩名被告人系以龍生(已判決)為首的黑社會組織成員。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卞某春在2016年3月加入龍生(已判決)注冊成立的聚峰公司,在龍生等人的指揮下從事貸款業務員工作并參與催收活動。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某軍加入到龍某甲的催收團隊,伙同孫某凱、陸某琛、陳某盼、高某程(均已判刑)等人對“逾期違約”的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并采取欺騙、脅迫、滋擾、拘禁等方式,占有被害人財產,攫取經濟利益。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財物、伙同他人采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為獲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卞某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伙同他人采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倩 趙夢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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