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太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原隊長朱保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59.86萬,另外在兩起查處開設賭場犯罪案中,不正確履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日前,太湖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保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被告人朱保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經審理查明,太湖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主要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調查治安管理工作情況、查處管轄的治安案件和受理群眾報警求助;負責偵破本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查處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黃、賭等);負責全縣危險物品、槍支彈藥和特種行業等管理工作等職責。被告人朱保華于2015年2月6日任太湖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2015至2019年,被告人朱保華利用其擔任太湖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現金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39.86萬元;共計人民幣59.86萬元
此外,在辦理兩起開設賭場犯罪案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保華利用其擔任太湖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現金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39.86萬元,共計人民幣59.8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保華作為太湖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在辦理周某甲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偵查工作放任不管,致使周某甲等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充當周某甲等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在辦理周某乙等人開設賭場案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未對周某被取保候審期間有無重新犯罪進行全面審查,對其解除取保候審,終止偵查;在核查縣掃黑辦交辦的涉黑涉惡線索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未發現周某實施的開設賭場犯罪和販賣毒品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保華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犯受賄罪具有索賄情節,從重處罰;被告人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太湖縣監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退繳了全部贓款,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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