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98年小伙項某在合肥尾隨單行女子,欲實施搶劫,后被受害人發現,又持刀威脅,遭對方激烈反抗,搶劫未果逃離現場。日前,合肥市包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項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項某持刀尾隨被害人韓某至合肥市包河區某小區意圖搶劫。后因被韓某發現,該項上前用左手捂住韓某的嘴巴,右手持刀威脅,造成韓某嘴唇下方擦傷。后因韓某一直大聲呼救并反抗,項某在無法劫取財物的情況下逃離現場。
另查明: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項某系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搶劫他人財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未遂)。被告人項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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