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2日下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新華發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桑坤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桑坤利用擔任亳州市醫藥局局長、亳州市藥監局局長、亳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亳州市招商局局長、華侖國際總經理、新華發行集團副總經理兼華侖國際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單位在土地性質變更、土地收儲、委托貸款、中藥資質認證、承攬工程、機電設備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擔任亳州市藥監局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183.1427萬元、美元1.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桑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考慮桑坤犯罪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態度、積極退出贓款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桑坤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嚴炎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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