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宣城地區港口灣水庫籌建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張革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11萬元。日前,績溪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革在擔任宣城地區港口灣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革在擔任宣城地區港口灣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時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刑罰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真誠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