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城東派出所民警鄭懷偉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5.5萬,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后,其又為了在承包煤礦矸石裝卸轉運業務上尋求幫助,先后多次行賄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某達27.7萬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蕭縣法院對該案作出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鄭懷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鄭懷偉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鄭懷偉違法所得五萬五千元,上繳國庫。(已退贓至蕭縣紀委五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鄭懷偉利用其擔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城東派出所民警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錢財計人民幣5.5萬元。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鄭懷偉為在承包蘆嶺煤礦東部矸石裝卸轉運業務上獲得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某的幫助,先后多次送給其人民幣計27.7萬元。
另查明:2019年5月3日,蕭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鄭懷偉違法問題立案并留置,同日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從其家中將鄭懷偉帶至黨風廉政建設教育中心,留置至7月28日,同年7月29日經蕭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在調查期間,被告人鄭懷偉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鄭懷偉的近親屬自愿退交全部贓款5.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懷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5.5萬元,數額較大;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27.7萬元,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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