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在無錫工作的女子曹娟和朋友林華到宣城市績溪縣小九華山景區游玩,在景區水域處戲水時,不慎滑入深水區溺亡。事后,家人將績溪縣小九華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和林華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28萬余元。日前,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即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賠償77565.83元,林華賠償31282.91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下午,曹娟和朋友林華結伴同去績溪縣小九華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的景區游玩,進入景區時被售票人員馬某某阻攔,馬某某告知景區游玩需購買門票,林華遂支付馬某某40元,其后便與曹娟共同走往景區內鐵斧潭處水域。
林華下水游泳,曹娟不會游泳蹲在岸邊觀看,后曹娟也到淺水區戲水,不慎滑向深水區,林華在曹娟滑入深水區后大聲呼救,績溪縣荊州鄉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后將曹娟打撈到岸,此時曹娟已無生命體征,經確認,曹娟系溺水死亡。
曹娟的家人將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和林華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曹娟明知自己不會游泳,因過于自信、放任自身安全,仍然下河嬉戲玩水而導致溺水死亡事故的發生,屬冒險行為,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林華作為結伴同游者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和照應義務,但其未極力勸阻,故對曹娟溺水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
而林華、曹娟向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景區售票人員馬某某支付費用,經馬某某同意后進入景區游玩,林華、曹娟與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之間形成旅游合同關系。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作為景區經營者,對景區內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包括危險警示、事故防范、突發事故的及時發現和及時救助等多個方面。但本案中,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曹娟溺水事故未能及時發現和及時救助,導致曹娟死亡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當事人的各自過錯對曹娟溺水死亡危害結果發生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大小,酌情確定責任比例為: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10%,林華5%,曹娟85%。法院審核后認定,曹娟家人合計損失925658.25元,遂判決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承擔10%即92565.83元,減去先前已支付的喪葬費15000元,還應支付77565.83元;林華承擔5%即46282.91元,減去已支付15000元,還應支付31282.91元。
績溪小九華旅游公司和林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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