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巢湖市民田女士的銀行卡在自己手中,卻在異地被盜刷走13000元。后田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即銀行賠償田女士被盜刷的13000元及被扣除的65元手續費。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田女士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路支行方辦理了一張銀行卡。2018年5月15日20時左右,田女士收到信息提醒,田女士的銀行卡分三次在武漢ATM機上被取錢,其中兩次被取走10000元,一次取走3000元,累計被取走共13000元,被扣手續費65元,田女士隨即聯系銀行客服,一直沒有接通,田女士就報警,后田女士攜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到巢湖市刑警大隊報案。
一審法院認為,田女士在該行巢湖中路支行處開戶辦理磁條借記卡(儲蓄卡)一張,表明田女士已與巢湖中路支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巢湖中路支行負有保障田女士卡內存款及交易安全的義務;田女士也同樣有對涉及該卡的使用環境、卡號及身份信息、密碼等,進行安全使用的義務。本案一審庭審中,經審查,未發現因田女士的過錯致該卡中的存款被他人取現。巢湖中路支行是商業銀行,應有相應的安全規范及技術支持知曉該卡被他人取現的方式,另外,巢湖中路支行負有保障田女士卡內存款及交易安全的義務。在無證據證明田女士有過錯時,巢湖中路支行應對該卡被他人提現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綜上判決:某銀行巢湖中路支行賠償田女士13065元。
巢湖中路支行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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