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4月2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80000元,犯罪所得1772997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翟某原系歙縣人民醫院聘用的主管藥師,負責藥品的采購、管理、領發和調劑,處方的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2006年初至2018年9月,被告人翟某在任歙縣人民醫院藥劑科主管藥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醫藥銷售代表推銷藥品并統計處方醫生用藥數量,收受醫藥銷售代表藥品返利款共計177299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翟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擔任歙縣人民醫院藥劑科主管藥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772997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退出全部贓款、積極預繳罰金、且當庭自愿認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祁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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