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鳳臺一男子顏某某從合肥市多家服裝城購買假冒知名運動品牌的服裝、鞋子,到鳳臺城關鎮銷售,后被查。日前,顏某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已繳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顏某某自2016年以來多次從安徽省合肥市多家服裝城購買假冒“耐克”、“阿迪達斯”、“NEWBALANCE”、“CROCS”品牌的服裝、鞋子,在鳳臺縣城關鎮其開設的鞋服店內,或通過微信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52511元。2017年7月28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與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對該店進行檢查,依法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907件(雙),其中,假冒“耐克”品牌鞋子399雙、服裝71件,假冒“阿迪達斯”品牌鞋子215雙、服裝178件,假冒“NEWBALANCE”牌鞋子28雙,假冒“CROCS”品牌鞋子16雙。經鑒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查,被扣押的未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為15038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其中銷售金額為52511元,銷售的貨值金額為150385元,均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顏某某案發后能夠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顏某某已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部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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