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花高價購買竊取銀行卡信息設備,秘密安裝在銀行ATM機上,竊取客戶銀行卡信息及密碼,后將銀行卡信息、密碼發給出貨人,騙取兩被害人銀行卡內現金共計26881.91元。1月29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無業人員費某伙同徐某恒(另案處理),從河北省唐山市花6000元購買盜竊銀行卡信息的設備,用于實施信用卡詐騙。2018年4月初的一天,費某伙同徐某恒至瑤海區長江批發市場附近的一家銀行,將用于盜竊銀行卡信息的設備安裝在ATM取款機上。朱女士到銀行取款,隨即銀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碼被盜取,費某等人將盜取的銀行卡信息發給出貨人(姓名不詳,未歸案),出貨人從朱女士銀行卡內取出現金16889.91元,后三人按比例進行了分贓。
2018年3月28日,費某伙同徐某恒至合肥市濱湖區長沙路與天山路交口附近的一家銀行,采取相同手段,再次盜取陳女士銀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碼,費某等人將盜取的銀行卡信息發給出貨人,出貨人從陳女士銀行卡內取出現金9992元,后三人按比例進行了分贓。兩被害人發現銀行卡內錢被取走,先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案件尚未偵破,兩被害人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經濟損失,后法院依法判決銀行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2018年9月5日,公安民警將費某抓獲。審理中,費某家屬代為退賠涉案的全部經濟損失。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楊聯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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