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祁門縣法院消息稱,2018年12月底,該院以組織賣淫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四百元。
自2018年初至8月3日,被告人汪某先后組織六名女性在汪某租住的出租房及縣城數個酒店賓館從事賣淫活動,由汪某安排提供各賣淫女從事賣淫期間的住宿和晚餐?,F已查證被告人汪某組織六名賣淫女性共賣淫十次,汪某從中非法所得76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采用糾集等手段,管理、組織多人賣淫,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曾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汪某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主動退贓和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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