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27日上午,池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池州市政府新聞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池州首部有關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的法律條例相關情況。據介紹,在2016年池州市《池州市主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池州市積極推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立法工作,在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池州市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審查批準,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15年底,池州市制定并出臺了《池州市主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此后,該市決定把《池州市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增補為2017年度立法計劃。經多次研究論證、修改完善并并報經池州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形成《條例》最終送審稿,2018年9月29日,經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準。池州市此次出臺的《條例》主要從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門職責、禁放區域、禁放時間、禁放地點、禁售、行政處罰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該市主城區長江以南、九華河以西、滬渝高速和白洋河、寧安鐵路以北、秋浦河以東的中心城區區域,具體范圍是貴池區池陽、秋浦、清風、杏花村、江口等6個街道全部轄區,清溪、馬衙、梅龍3個街道部分區域為禁放區。《條例》同時規定國家機關駐地和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共九類單位、場所,在任何時間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放時間上,《條例》規定禁放區、禁放地點及縣、區政府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的禁放點全年禁放。同時《條例》還規定了該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當地公安、安監分別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和燃放安全管理、經營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保障《條例》實施。對于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公安、安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查處。
《條例》還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燃放經營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將給予舉報人獎勵。《條例》還分別針對違法燃放、經營及儲存行為出臺了具體處罰細則。記者注意到,針對違法燃放,一般罰款100元-500元;對違法經營或儲存,罰款低的有1千至5千,高的則有5千-3萬、2萬-10萬元不等。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注意到,除池州主城區,池州所轄的青陽、東至等縣城區均已出臺“禁放”相關實施細則。
此次即將實施的《管理條例》與2015年出臺的《池州市主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有什么區別?池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區別主要體現在三點:一是法律效力不同,此次《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全面、系統地規定了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具有法律性質。二是適用范圍不同,《辦法》是限制燃放,而《條例》是全面禁放,在禁放區域、禁放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三是管理對象不同,《辦法》只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作了規定,而《條例》不僅抓住“放”,而且扭住“賣”,全面規定了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高青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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