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汪某某多次飲酒,凌晨3時許,汪某某醉酒后獨自一人途經廣場時,用打火機將廣場門口空地上的巨型圣誕樹點燃,導致巨型圣誕樹(經鑒定價值176344.11元)被完全燒毀,外墻上的LED屏部分屏幕(經鑒定價值137800元)損壞。汪某某點燃圣誕樹之后回到其住處。2017年12月25日下午17時許,汪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8年12月24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毀壞公司財物價值314144.1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在到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張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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