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11月30日,汪某等人偽造有價票證罪一案在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池州市中院院長孫康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該案,該市檢察院檢察長徐華兵出庭履行職務。新安晚報、安徽網(wǎng)、大皖客戶端記者今日獲悉,這是上訴人汪某、柯某、張某、周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后,提出上訴的二審案件。池州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2月,被告人汪某、柯某在一起預謀偽造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進行倒賣。汪某、柯某先后找到張某、周某,商定由張某負責偽造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汪某、柯某提供真實門票作為樣本,周某負責掃描、設計、調(diào)色、制作樣板等。之后周某找到張小某,讓張小某將發(fā)票號碼和號段印制在該批偽造的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上并進行裁剪打包。
當年9月8日,周某將完成的該批偽造的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郵寄給了張某。張某收到門票后,對其按照門票上的編號進行了編排、剔除、整理,并刷膠粘貼成冊,于當年9月中旬,將該批偽造的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交給汪某。柯某找人偽造了4枚“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銷售專用章”。
9月中下旬,汪某、柯某拿著印蓋了“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銷售專用章”的偽造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以單價150元或140元不等的價格,在九華山風景區(qū)向游客出售,共出售偽造的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40張,得贓款人民幣6000余元。 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在柯某的車輛和住處、在張某的住處查獲偽造的九華山風景區(qū)門票共計1010張。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等五人偽造風景區(qū)門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公訴機關指控五名被告人犯偽造有價票證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為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汪某、柯某、張某、周某分別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兩年,并處相應罰金;判處被告人張小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相應罰金。
二審法院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及上訴人陳述,對上訴爭議焦點進行評判,關于上訴人汪某、張某、周某提出其應被認定為從犯問題,該案中,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均符合主犯的特征,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就是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被告人,上訴人的該點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對上訴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問題,經(jīng)查,上訴人偽造風景區(qū)門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依法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原審法院根據(jù)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進行量刑,所作判決系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nèi),并無不當,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池州市人民檢察院相關出庭意見有理有據(jù),應予采納。
合議庭在休庭評議后,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池法研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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