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江某某曾先后任職安慶第一人民醫院藥劑科副主任、主任,質量監管辦主任、副主任等職,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131萬余元,及彩金項鏈、手機、電腦等物品。日前,被安慶市大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在庭上指控:被告人江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31.0848萬元及彩金項鏈一條、手機兩部、筆記本電腦一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江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安慶一院)系由安慶市衛生和計劃委員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經該院黨委研究決定,被告人江某某先后被任命為該院藥劑科副主任、主任,質量監督管理辦主任、副主任等職。被告人江某某在安慶一院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31.0848?萬元及彩金項鏈一條、手機兩部、筆記本電腦一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江某某有坦白、積極退還贓款情節,且系初犯,依法可從輕處罰。
綜上,安慶市大觀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江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一萬零八百四十八元及彩金項鏈一條、手機兩部、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