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天從涇縣警方了解到,11月10日,涇縣公安局依法對損壞警車的違法行為人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五百元處罰,并于當日送宣城市拘留所執行拘留。
11月6日20時許,涇縣公安局涇川所民警出警至涇縣涇川鎮紀村路幕山加氣站附近,遭一醉酒男子無故拍打、損壞警車。
經查:該醉酒男子劉某某(男,42歲,安徽省渦陽縣人)當晚,該劉酒后與其他人發生爭執后,心中極其不悅。見出警警車剛剛停下,便上前用力拍打警車,并將該警車一只前雨刮器掰斷。另查,2013年6月,劉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5月出獄。
鑒于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警方依法對其做出上述處罰。酒醒后,劉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后悔不已。
姚雪文 王響寧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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