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的劉女士在村民組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時,因自己是“外嫁女”,沒有分到補償款。為此,劉女士把村民組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村民組向劉女士支付21566元補償款。
判決生效后,劉女士申請強制執行,但因村民組賬戶下未能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劉女士至今沒有拿到補償款。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不少農村地區因拆遷村民一夜暴富。而現實的紛繁復雜加之各種利益糾葛交錯在一起,產生了各種矛盾糾紛,甚至引發訴訟。譬如,外嫁女、嫁入女、入贅男是否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都是令人頭疼的問題。而如何保障外嫁女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顯然需要基層組織、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等齊心協力、多策并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由此可見,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面,女性的相關權益不應被忽視和剝奪,不能憑借舊有的傳統理念將女性排除在外。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女性出嫁前即在娘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相應的成員資格,屬于該村組集體成員。也就是說,如果其未出嫁,就應該履行相應的集體組織成員義務,享有集體組織成員權利。在這方面,目前沒有太大爭議,大多數農村基層組織都能確保男女平等對待。
然而,一旦女性外嫁后,一些農村基層組織就開始打起了小算盤,以“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為由,剝奪或者變相剝奪外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相關權益,尤其是征地補償款分配方面的物質利益。
殊不知,這不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悖,也不被司法機關所支持。
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即相關權益和資格不因女性出嫁而受到剝奪和減損。
但遺憾的是,當前,一些農村基層組織不僅剝奪了外嫁女的相關資格及合法權益,并先行把“蛋糕”分完了,導致外嫁女受損的權益難以維護。
譬如,原本有100萬元征地補償款,包含20名外嫁女在內的成員共有100名,則每人可以分得1萬元,要是基層組織擅自剝奪外嫁女的分配資格,則剩余80人每人可得1.25萬元。如果這80人先行分配的話,即便外嫁女事后通過訴訟途徑贏了官司,由于錢款已被分配完畢,也會導致出現“空判”現象,難以執行到真金白銀。
劉女士的經歷就是典型案例,讓外嫁女受到損害的權益遲遲難以修復,也有損政府公信和司法權威。
要想切實維護外嫁女合法權益,保護其免遭“多數人投票”下的不當侵害,顯然不是司法機關一家的責任,更需要基層政府部門統籌協調,糾正基層組織的不當決策。
具體而言,當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時,基層政府理當盡快出面叫停并指導重新制訂合法合理的村規民約或會議章程。
涉及征地拆遷補償等物質利益的,還有必要協調相關部門進行充分征求意見和協商,避免基層組織擅自將補償款瓜分一空,進而讓外嫁女真正感受到尊重和善待,能夠獲得可觸摸可感受的保障和待遇。(安徽時評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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